佛山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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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难吗?

作者:佛山康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04 11:36:36

如果我们申请了软件著作权,自然对于软件的保护来讲是有帮助的,但是有的人怕申请软件著作权会比较麻烦,那么佛山著作权登记申请难吗?如果您对于软件著作权的问题也比较感兴趣,想要了解一下此问题请跟着小编认真阅读下面文章吧。不难,只要我们把相关的资料准备齐全了,只要我们对于流程有一个提前的了解,自然申请著作权也会简单一些。

软件著作权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或加盖公章)企业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其他组织:台湾地区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公证。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个人需要提交护照或个人身份证明。

2、鉴别材料:源代码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软件说明文档:用户手册、操作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图文内容10-15页。软件著作权申请注意事项1、申请时间是指提交申请到版权局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时间(工作日是不包含法定节假日以及周六日)。2、不能提供软著鉴别资料的申请人如果软有名称中有针对性的名称是需要提供商标或ICP证明文件。

3、软件著作权申请表中软件完成时间距离公司成立时间不能低于半年,如果低于半年需要提供软件前期开发说明。

4、软著如果在审核是遇到部分内容审核不合规、源代码不符、说明内容不全时会下发补正通知,这就会影响下证时间,但这也属于是软著申请中常见现象不必紧张,只要重新整理提交就可以,但如果是加急办理就需要尽量避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形式之一,根据国家颁布的软件著作权法规所获得的保护。计算机的工作离不开软件的控制指挥。软件具有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投资高,而复制容易、复制费用极低的特点。为了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理权益,鼓励软件的开发与流通,广泛持久地推动计算机的应用,需要对软件实施法律保护,禁止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复制、销售其软件的行为。许多国家都制订有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规。中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2002年,中国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实施著作权法律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一)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是指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TRIPs》第9条第2款和《WIPO著作权条例》第2条指出:"著作权保护应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二)创意/表达合并原则是指在表达某种创意时,如果因为可供选择的种类有限而引起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则不认为其中一个作品对另一个作品构成复制,也就不构成侵权。如《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就是该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三)SSO原则本原则产生于WhelanvsJaslow案,即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可以从其文章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即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达。整个程序只有一个思想,子程序内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选择余地的设计,都是受版权保护的。

我国司法界对软件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进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版权保护范围与权力分类!

版权即为著作权,通过版权登记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实行自己的权力。现实中,版权保护什么?版权的权力分类又有哪些?带着这些问题跟小编来学习下吧。

一、版权可以保护什么?通常在立法中找不到受版权保护的完整作品列表。但总体上讲,世界各地通常用版权保护的作品可以概括为以下类别:(1)小说、诗歌、戏剧、工具书、报纸文章等文学作品;(2)计算机程序、数据库;(3)电影、音乐作品和舞谱;(4)绘画、素描、摄影和雕塑等艺术作品;(5)建筑作品;(6)广告、地图和技术制图。版权保护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诸如标题、标语或标志等客体是否受到版权保护,取决于其是否含有充分的原创性。

二、版权赋予哪些权利?作为作者享有哪些权利?版权具体分为两类权利:1、经济权利,可以让权利人从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中获取经济报酬。多数版权法规定,权利人享有授权或制止对其作品的某些使用,或在某些情况下,从对其作品的使用中获取报酬(例如通过集体管理)。作品的经济权利所有人可以制止或授权:各种形式的复制,例如印刷品或录音制品;公开表演,如戏剧或音乐作品;录制,如录制为CD或DVD形式;广播,不论是无线、有线还是卫星;翻译成其他语言;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2、精神权利,保护作者的非经济利益,维持和保护他们与其作品之间的联系。一般被认可的精神权利的例子包括要求对作品标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有时被称为确认作者身份权或署名权),以及反对对作品进行可能损害创作者声誉的修改的权利。(有时被称为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并不是所有作品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了下面3种作品并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其中“依法”,是指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200第八章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而被政府主管机关明令禁止的作品。

2、立法、行司法性质的文件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也是作品,其作者,即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制定者,也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等权利,即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著作权人的用益权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颁布后,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报纸刊登、电台广播等都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然而使用这类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如不得将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写成是国务院发布的。法律的官方正式译文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将法律翻译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的正式译本,该译文是国家对该法律的翻译。

法律的官方正式译文需经国家立法机关确认。国家机关的其他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将该官方文件翻译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的正式译本,这种译文是国家机关对该官方文件的翻译。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与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官方正式译文的著作权保护与对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相同,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受保护,用益权不受保护。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发表后,他人可以随意使用,无需征得制定者同意,无需向制定者支付报酬。但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非官方正式译文则受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表中的通用数表,如元素周期率、函数表、对数表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非通用数表,如作者创作的五代以内血亲表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通用表格,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公式这些通用表格、公式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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