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软件著作权登记转让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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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软件著作权登记转让如何缴税?

作者:佛山康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18 08:36:31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那么佛山著作权登记转让如何缴税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软件著作权转让交税如何缴纳

1、转让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权按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2、转让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权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应的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相应的税费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形成的所得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需要多少钱

1、官费。交纳着录项目变更费(200元),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代理费用。如果通过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代办,收费标准参见中介机构代理费用。

三、软件著作权转让登记如何登记

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进行相关登记: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

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进行相关登记规定的合理性表现在:

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另外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进行了几次的机构改革,原来的软件转让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已几经转换;

2、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担,符合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的趋势;

3、避免了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因为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而产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版权包含软件著作权以及各类作品著作权。版权自作品完成作品的同时有已经存在,并不是说进行版权登记之后才拥有。版权登记仅作为在版权局备案以及存档,版权登记之后可以在遇到侵权纠纷时提供有力的证据。一般都推荐在获得版权证书后进行复印和存档,复印件与原证书都有同等的作用。如果您并没有存档,并且版权证书丢失,那只能进行补发或者换发软件登记证书登记,版权证书补发也区分加急和非加急。具体费用访问:补发或者换发软件登记证书哪种情况可以进行补发或换发软件登记:

1.软件登记证书或证明的正本、副本丢失或破损的,软件登记人可以申请补发或换发;

2.登记软件为多个著作权人的,取得登记证书后想申请副本的,软件登记人可以申请补发或换发。

补发或者换发软件登记证书流程:

1.在线填报(在线填报登记资料和申请人信息)

2.付款(在线付款给平台平台自动生成业务订单及缴费清单)

3.平台审核(平台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通过率)

4.官方审查(平台将申请材料递交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通过平台网站或手机精准跟踪受理审查全流程)

5.下达通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核发证书,邮寄接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您需要准备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2.原软件登记证书复印件3.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什么是著作权(版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依法可以通过继承、转让等途径享有著作权。例如,作者有权将著作权通过合同转让给他人;作者死亡后,作者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著作权等。国家也可以通过购买、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自然人或法人组织的著作权。著作权无须登记,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作者都享有著作权。作品登记采取自愿原则,著作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

什么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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