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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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

作者:佛山康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9 08:20:47

版权局:受保护的作品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

一般来说,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呢?

第一,原告软件著作权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实。

对于这一点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其中最为有力的证据是软件登记证书。尽管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在我国是自动产生的,即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但是,在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是登记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的表面的证明。如果被告试图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事实上是近乎不可能的。

第二,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真实发生的事实。

执法机关当场查封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不少侵权软件是根据买方的要求临时拷贝的,很难做到人赃俱获。事实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发票、提单、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在运用间接证据时,除了要求间接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求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并且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能够得出惟一性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作出反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发生的认定涉及专门性的问题,比如需要对当事人双方软件进行同一认定或者实质性相似认定,这种工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需要他们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存在的质证过程,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即有些案件需要当庭对双方软件进行演示对比。

第三,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表明原告软件销售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簿,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簿所载明的销售数量、价款、生产成本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所导致的损失。

第四,被告的主观过错。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原告在查找被告的过错时并非是仅仅去考察被告的内心世界和主观状态,而是采取中等偏上客观标准来衡量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如果衡量的结论是否定的,则被告有过错。在这里,中等偏上的标准要求行为人像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行为,同时应考虑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具体特点来确定该标准的具体内容。

现如今,人们的版权意识逐渐形成,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但具体申请版权登记保护的事项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申请版权登记保护应具备的资格有哪些?

申请版权登记保护应具备的资格:

1,独创性。版权登记的首要条件:作品必须为原创,即为作者独立思考、构思而产生的作品,且无论作品的优劣,都可申请登记版权;

2,可复制性。作品可通过印刷、福音、翻录、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变成一份或多份,这里强调的就是作品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存在意念之中,即你的思想并不能申请成为版权;

3,合法性。无论是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还是版权登记,皆应当符合相关法则的规定,即不违背社会公益、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德等。

经常有用户问我们,软件佛山著作权登记好了是不是证明软件的版权归属属于登记的著作权人?那么我们来看看平台的官方回答。

软著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版权归属的初步证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所以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只是版权归属的初步证明,而不是最终证明。如果有相反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可以撤销的。以不合理手段登记软件著作权属于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我们在组织进行软件开发时,首先要保证不侵权他人的软件著作权,需要得到授权许可或独立开发。

在软件开发的过程中,需要做到以下方面:1)软件开发前明确版权归属,签订软件开发合作协议;如果是公司内部组织开发,需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2)保证软件开发不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或其他权利,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工作;2)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做好相关技术的保密工作。相关文档和代码仅限于内部参与的人员调阅或修改,控制权限范围;3)做好软件开发过程中的文档和代码归档和版本控制工作,开发文档记录了真实的开发过程,可以是自身开发的软件权属很好的佐证材料;4)软件开发完成后,及时对开发的软件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对涉及的创新性技术方法进行专利申请保护;对软件开发涉及的美工设计影视等进行作品登记;5)一旦发现他人侵犯软件著作权,应该首先对软件的目标代码进行分析研究,比对权利人的目标代码,看是否存在相似或者相同之处。

如果在侵权软件的目标代码中发现了软件权利人的特征,则可以证明侵权软件存在抄袭权利人软件的可能性,提交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进行举证。因此,非软件著作权人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登记的,不仅不能证明其版权归属,而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著作权人独立开发或获得授权后的修改或翻译,则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版权归属的初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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