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美术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作者:佛山康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22 08:11:28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含义是copyright(版权),也就是复制权。要说起这著作权的权利类型有哪些?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小编来告诉大家吧!
一、著作权的权利类型主要如下:
1、拷贝的权利;2、发行权;3、出租的权利;4、展览的权利;5、表演的权利;6、放映的权利;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翻译和编撰的权利。
在人类的价值中,代议权除了包含了上述的经济利益之外。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人身权的具体内容,但却委诸于习惯法的法理,如违反合同、侵权、侵犯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予以保护。在美国立法中,对联邦立法中没有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单独立法加以规范,而不排除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二、如果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如何赔偿呢?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赔偿;
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依照侵权行为的情节,由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权利人五十万元以下的损失;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版权即著作权,采取的是自动取得制度,是伴随作品创作完成自动获取的一项权利,不需要进行其它登记注册的手续。在中国,著作权的取得不受行为能力和年龄的限制,自己要是基于作者的智力创作产生的作品,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自动取得作品著作权。自动取得的缺点之一,就是在发生版权纠纷时,未经登记的作品取证困难,版权登记就是该制度的有效补充。下面就来说说版权怎么注册登记。
著作权的相关登记项目:计算机软件佛山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等);作品著作权和合同登记(作品登记;著作权合同备案;录音录像制品登记等);著作权质权登记(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和其他各类作品著作权质权登记)。
著作权注册登记的地点: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因此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局以及设立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大厅都可以进行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所需材料: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作品的样本纸介质/电子介质);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版权登记的流程: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材料--通知缴费--缴纳费用--受理申请—审查阶段--制证发放--公告。版权登记周期在30天左右,登记机构一般在受理之后5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收到补正通知的申请人需要在两个月内提交补正材料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40个工作日完成办理。补正情况多出现在登记材料不充分或不合规,如果个人或企业对版权登记流程和材料要求不清楚,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代理登记。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知识产权,还有版权保护,版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也有很多人开始保护自己的版权,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版权登记申请程序都有哪些?
一般作品版权登记程序
办理流程:
递交申请书-版权中兴受理-审查员审查资料-登记证书获得;
所需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代理委托书;
4、作品说明书、权属说明;
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都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这种情况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那么什么是著作权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包括哪些情形呢?什么是著作权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且无须支付报酬的一项制度。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一般须满足以下适用条件:1)作品应当是已经合法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通常不适用合理使用;2)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尊重作者的人身权;3)合理使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且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三)的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十三种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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