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音乐作品版权登记包含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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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音乐作品版权登记包含哪些类型?

作者:佛山康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6 08:39:02

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摄影作品有哪些创作形式?

一、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

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一:摄影作品可以通过翻拍、打印、冲洗等方式无限制地被客观再现、传播。因而,摄影作品具有可重复性。

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二:摄影是一个传递信息的过程,人们通过照片来表达拍摄者对事物的理解、感悟和对事件的敏锐触角及灵活果断的反应。因而,摄影作品是人类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必须是在创意、取景、造型、构图、暗房技术和图像中的任何部分富有独创性的作品。一张照片成为摄影作品的关键不在于其摄影对象、摄影目的、摄影方式等因素而在于照片的独创性。不具有独创性的照片只是照相机完成的机械性过程取得的结果,不受法律保护,而对摄影作品进行翻拍是复制行为,也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享有著作权。所以,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

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四:摄影作品的影像是一种符码化的信号,通过其中的知性信息,使观看者受到触动、感染和震撼。因此,摄影作品具有可感知性。

二、摄影作品创作形式摄影作品的创作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归属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一幅摄影作品的产生有下列五种形式:1、自主创作;2、合作创作;3、委托创作;4、职务作品;5、法人作品。

1、自主创作的作品对于自主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也就是说对于摄影作品而言,如果是摄影师在其自主状态下拍摄的,只要该作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律又没有另外的规定,那么无论作品是否发表,摄影师对作品都拥有版权,这种权利就包括上面讲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自由摄影师外出采风拍摄的作品即属此类。

2、合作创作的作品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两人

PPT内容侵犯著作权电视台负连带责任

作为现代教育的一项重要辅助手段,PPT中对于元素的选择及使用影响着课件本身的质量。倘若对元素的使用不合理,或许还会潜藏着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案例李某创作了一幅名为《培训》的漫画作品,某培训公司在制作入职培训PPT时借用了李某的漫画,不过没有经过授权,也未标注李某署名及作品名称。随后,该课件内容的授课过程被作为一档节目在电视上公开传播。某文化公司也将该课程录制并制作为光盘,光盘现已公开发行。李某发现这一情况后,把培训公司、电视台、文化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起诉其侵犯自身的著作权。三方被告辩称,授课仅为口述作品,标注作者会对该作品的完整性和流畅度造成影响,客观上表达不方便,并且自己的行为也属于合理利用。电视台表示,对节目中素材的相关问题已有合同约定,无需承担责任。

分析培训公司制作了涉案课件,文化公司则是将该课件的授课过程录为光盘,经授权电视台取得了涉案录像制品的著作权。那么,三方被告是否构成了侵权呢?培训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培训公司未经李某许可,在课件制作的过程中擅自使用其作品,对李某的著作权构成侵犯。而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培训公司的行为也未构成合理使用。

法律上的合理使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且应当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形,第(一)项为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本案中使用李某漫画并非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故不属于此项情形;第(二)项合理使用情形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培训公司使用李某的漫画作品只是为了对相关主题进行说明,不过其在引用时并未注明作者署名,所以与合理使用不相符。

而对于被告所辩称的,即课件为口述作品,标注作者会对该作品的完整性和流畅度造成影响等也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口述作品并不影响讲述者指明作者,尤其是漫画课件元素,课件是以动静多种元素共同组合的教学演示内容,制作者完全可以在课件上以文字的形式标注作者。因而该理由也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违反著作权的一般情况是什么?违反著作权的一般情况是什么?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公民在社会中的任何行为限制都有法律解释和解释。文化作品是文化工作者劳动的成果,我国相关法律也支持对文化作品的保护。什么是违反著作权的?违反著作权的一般情况是什么?

1.中国“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分别规定了违反著作权的行为。其中,第46条规定了以下违反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许可出版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与创作,为了谋求个人名利,署名他人的作品。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2人以上许可,将作品用于展览、电影制作或类似电影制作,或通过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除非著作权法律另有规定。

(7)使用他人作品应付费而不付费。

(8)未经2人以上许可的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出租其作品或音像制品,著作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擅自使用出版者出版的书刊版面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或者公开转播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

(11)其他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

2.《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下列违反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编辑和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但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独享的图书版权。

(3)未经演出许可,复制发行带有演出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演出内容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发行、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广播或复制广播和电视,除非著作权法律另有规定。

(6)未经著作权所有者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规避或破坏权利人为保护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故意删除或者变更作品、音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或者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作品。违反著作权的一般情况是什么?这就是这个问题的答案。

拒绝版权“碰瓷”,文字著作版权问题解析!

人们的版权意识不断加强,开始重视自身劳动成果的保护。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出现了很多“碰瓷”行为,例如仿造、蹭品牌等等。在拒绝这些“碰瓷”行为的同时,我们自身也应该知道佛山版权登记的基本问题,小编就以文字版权为例,整理了如下内容。

一、译作的版权如何归属?海外作品翻译成中文后,就构成了著作权意义上的翻译作品,是有版权的。一般情况下,中文译本版权是归翻译者的。还有一种情况,假如出版社购买了一部海外作品的版权,例如出版社引进的某系列图书,并委托他人进行翻译。那么这个中文版权需要出版社与翻译者进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版权通常归属引进方、出资方,也就是委托方,而非受托方。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合同中对中文版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中文译文版权应该归受托方即译者所有。

二、如何判定抄袭和侵犯版权?《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在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署名权等,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超出规定的12条的情况,都可能构成剽窃。著作权法中不存在“致敬”这类的说法。另外,个人多年检验剽窃与引用的检测方法是,将被引用内容删除,自己的作品是否成立,被引用作品是否构成自己作品的实质或核心部分。

三、书本封面及插图的版权归属谁?插图作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它的版权属于作者。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是自发表之日50年。图书封面一般情况下是出版社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公司进行设计,具体归属问题,则要看双方的合同约定,出版社一般都会约定封面设计版权归自己。如果对已发表、尚在版权保护期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进行再创作、改编演绎,也需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当然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话,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不需要获得权利人许可,相关稿酬标准也有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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