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软件著作权登记形式有哪些?
作者:佛山康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9 08:29:13
因为著作权保护内容有文学作品,因此很多人都认为著作权人就是作者,其实不然。在本文中,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下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区别。
一、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基本概念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很清楚,该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作者未必享有。规定应该作者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未必享有。这是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一般情况下,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者与著作权人是重合的。
二、一般可能存在的情况
1、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该规定是从“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这一原则来的,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造性劳动。
2、如果一开始著作权人与作者是同一人,著作权可以转让,转让之后,一般情况下新的著作权人就不是作者了。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3、如果一开始著作权人与作者是同一人,作者死亡(或者单位解散、终止)的,会发生著作权继承(继受),这种情况下,作者与著作权人产生分离,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权人了。
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应该注意些什么?
著作权转让是常见的著作权转移的方式。转让的作品一般是被转让人用来盈利的,转让时被转让人一般要支付转让人一定的价金。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那么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应该注意些什么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应该注意些什么?
著作权转让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包含下列主要条款: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其部分还是全部权利,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后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的时间都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以避免发生纠纷。3、转让价金。转让价金是转让人因转让权利而应获得的报酬,也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当事人之间约定转让价金,可考虑转让权利种类的多少、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作品的质量、作品在社会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现实生活中,一些权利人通过拍卖这种方式来选择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作为约定价金的一种方法。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交付转让价金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交付转让价金在什么时间交付、分期交付还是一次性交付,当事人都应在合同中约定。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可避免或减少纠纷,同时也可为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提供依据。其他注意事项:1、关于诉讼管辖问题,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时,最好将法院管辖地约定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署地,或者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2、受让人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可约定,若是转让人没有按照著作权转让合同规定转让其著作权,受让人有权要求解除著作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赔偿。3、关于著作权转让生效的时间问题,双方当事人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最好将时间约定为:以最后一笔转让费结清之日为准,防止以后发生争议。
二、怎样进行著作权转让登记?
著作权转让到佛山著作权登记机构办理转让登记即可。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转让流程
1、基本流程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所用材料、登记机构对接收的材料进行核查、通知申请人缴费、申请人缴纳费用、登记机构进行受理申请、审查阶段、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2、所需提交材料(1)著作权的合同备案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3)申请进行备案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4)合同中所提及的作品样本;(5)委托他人进行代办申请时,代理人必须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6)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7)著作权与相关权利归属证明材料。
3、办理的时间自登记机构进行受理登记申请后3的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如果需要补正材料,申请人需自接到补正通知书之后60日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版权登记的法律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对于版权登记的法律意义大家都清楚吗?不清楚的小伙伴快来看看本章内容吧!
1、版权登记对著作权的产生并无影响,二者不具备实质关联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我国实行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便自动生成,依法受到保护,不需要发表或出版,更不需要登记,版权登记对著作权的产生不具有决定意义。
2、完成版权登记的作品不当然成就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条件,换言之,版权登记项下的作品未必是“作品”。
3、版权登记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4、版权登记并不等同于登记人对权利证书项下作品享有著作权。因为能够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众多,且证明效力有强弱,版权登记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种,若甄别登记人是否真的享有著作权,还需要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得出准确判断。
5、若版权登记与作品署名相冲突,正常情况下,版权登记的证据效力弱于作品署名的证据效力。在一般情况下,佛山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版权行政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出具的正式文件,具有比一般证据较强的证据效力,但其若是与作品本身的署名情况相违背,则还是应以作品署名为准。
《计算机软件佛山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根据该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专有可合同、软件专有转让合同,也可以归为两类,著作权登记和合同登记,本文只探讨软件著作权登记。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是什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根据该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专有可合同、软件专有转让合同,也可以归为两类,著作权登记和合同登记,本文只探讨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什么关系软件著作权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关于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做法:1、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三、为什么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更多的是体现是便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所以带有强制的行政命令色彩,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支付一定的登记费用的,而且登记的程序还是比较烦琐的,现在著作权登记已经不再是强制的要求,但是著作权登记还是有一些现实的意义。1、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软件著作权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2、税收优惠的依据软件著作权法规定: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3、技术出资入股软件著作权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现在有的地方更规定软件可以作价100%以技术出资的规定,不过一般都要求软件著作权应当取得登记。4、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登记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登记证书,除此之外软件著作权登记还有更为现实的意义,就是享有软件著作权证明作用,软件由一系列的代码组成,称为源代码,其可以无限制的复制,软件著作权所保护的是源代码,一般认为谁持有源代码,谁既是著作权人,由于源代码的可复制性,不象复制纸质材料那样,可以区分原始与复制件,假使源代码保密不严,就很难区分著作权人,如果尽早进行著作权登记,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就是初步的权利证明,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而要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真正软件著作权人,在举证上具有相当难度,在进行软件著作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四、软件著作权怎么登记这个问题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里有详细的规定,这里不进行讨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先后颁布过两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一个是1992由当时的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布的,一个是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颁布的,两个都是有效的,一个是:经国务院授权,机械电子工业部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一个规定: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根据2002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管理著作权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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