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摄影著作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佛山康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2 08:34:06
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那么这些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又是如何计算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又被称为禁令救济,是最常见的制止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对于正在实施的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无论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禁令分为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在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侵权成立之前,责令停止侵害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因原告败诉而被撤销,因此称作临时禁令;人民法院确认侵权成立后颁发的禁令为永久禁令。临时禁令是一种行为保全措施。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在著作权案件中适用临时禁令,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3)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如果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有悖公序良俗,或者违反比例原则的,可以不判令停止侵害,但是一般需要根据案件情况酌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人民法院确定著作权侵权成立后,判决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这是一种较普遍适用的带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那么如何计算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2)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如果权利人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提供了初步证据,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且侵权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违法所得的数额。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4)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一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对于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表演者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的,可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确定赔礼道歉方式、范围,应当考虑著作人身权及表演者人身权受侵害的方式、程度等因素,并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影响范围相适应。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软件保护期满后,该软件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的其他各项权利终止。但是在满足拥有该软件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人或占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人的条件下,其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将在保护期满前合法进入公有领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指的是软件的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依法对软件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那么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少呢?过期后又该怎么办呢?下面就让来为您讲解。
一、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是什么软件著作权是著作权的一种,既然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那么软件著作权所保护的就是计算机软件了。计算机软件(Software,也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程序是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档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阐明性资料。程序必须装入机器内部才能工作,文档一般是给人看的,不一定装入机器。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多少年,过期了怎么办除了开发者的身份权之外,个人权利的保护期为25年,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的第25年的12月31日截止对软件的保护。在软件的保护期满前,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延长对软件的保护时间,但保护期最长不能够超过50年。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内,依法进行继承、许可、转让活动的,不改变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软件保护期满后,该软件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的其他各项权利终止。但是在满足拥有该软件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人或占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人的条件下,其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将在保护期满前合法进入公有领域。
三、软件进行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我国著作权法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出一定限制。限制一般如下:1、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保护期一般没有限制。个人权利的保护期为25年,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的第25年的12月31日截止对软件的保护。在软件的保护期满前,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延长对软件的保护时间,但保护期最长不能够超过50年。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内,依法进行继承、许可、转让活动的,不改变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因依法进行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行为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软件著作权的所有人终止或者软件著作权的所有人死亡时,除开发者权利外,与软件有关的一切权利在保护期届满前进入公有领域。2、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因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而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其他法律。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少呢?过期后又该怎么办呢?所有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软件转让必须登记吗
法律咨询:软件转让必须登记吗回答:旧《条例》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凡已经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该条颁布实施时曾经在实践中引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合同如果在3个月内不予备案,则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已经实际履行的也不影响合同的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软件转让合同虽然没有备案,但是在软件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
现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的规定是,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佛山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
该规定的合理性表现在: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另外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进行了几次的机构改革,原来的软件转让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已几经转换;二、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担,符合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的趋势;三、避免了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因为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而产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故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和掌握现行《条例》对软件转让合同登记已经由旧《条例》的强制登记改为自愿登记,准确把握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登记本身并不影响该转让合同的效力。
著作权的侵权构成要件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保护的范围内。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及哑剧创作;(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6)、摄影作品及图片;(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8]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著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随着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翻译、汇编权。著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凡联邦著作权法未曾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另行制定法律来规范,也不排斥著作人身权的观念。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著作而成即可。(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著作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某种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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