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美术版权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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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美术版权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作者:佛山康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9 08:35:08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软件著作权限制的形式有哪些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亦给出一些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中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

(1)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转载视频算侵权吗

一、转载视频算侵权吗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该法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权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二是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4、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5、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三、佛山著作权登记的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哈利·波特》小说可谓广为人知,其版权人一直在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行动。例如,若干年前,据英国媒体报道,印度东北部城市加尔各答为迎接印度教“杜尔加女神节”,仿照《哈利·波特》电影中的霍格沃茨魔法学校场景搭建了一组魔法城堡景观,《哈利·波特》在印度的出版商遂向印度新德里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有专家指出,该活动组织方仿造“魔法学校”是出于商业用途,且仿造的“魔法学校”不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没有获得华纳兄弟电影公司与小说作者J·K·罗琳的授权,涉嫌侵犯著作权。那么,如果类似情形发生在我国,即模仿前述电影中的形象建筑楼房,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吗?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并不需要重现同样的物质载体。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虽然作品的存在和传播要依赖于物质载体,但是著作权本身却是一种无体的存在,著作权和作品载体本身可以相互分离,并不会因为电影胶带或者砖瓦水泥而有所不同。有人可能会产生疑问,对于电影画面和实物城堡来说,二者尺寸比例悬殊,即使有所参照也要付出大量的心血和技艺,难道这样的“转化创作”不能构成独立的作品吗?答案是否定的。

原因在于,如果在他人作品基础之上进行劳动的结果与原作品之间过于近似,以至于缺乏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这种劳动成果就只能被称为原作品的“复制件”,相关的劳动过程也只能称为“复制”行为而非“创作”行为。实践中,很多人对作品与载体的关系存在一种认识误区,即作品的载体一旦转换形式,则作品的类型也会发生变化。例如,有人认为,一旦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制在录像带上,则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就会变为“录音录像制品”;又如,有人认为,一旦将口述作品记录在纸张上,就会转变为“文字作品”。

事实上,上述看法都是存在问题的,因为作品的类型本身不会因为载体的变化而变化。以口述作品为例,其特点就在于其作品产生之初往往是基于现场即时性的发挥,一旦被载体记录下来,虽然会形成书面文件或录音,但本质上无论是文字形态还是录音形态,承载的仍然是口述作品本身。对于一些作品,如美术作品而言,其载体区分为原件和复制件,并且原件和复制件价值差别巨大。这是因为,很多美术作品如油画的创作具有一次性、不可回复性,作者的灵感、个性通过笔触一次性地凝结于作品之上,由此完成美术作品的创作并形成美术作品的原件。美术作品原件因承载着作品全部的视觉信息而产生了绝对意义上的特定性,它在物的唯一性上不能为任何形式的复制品所替代。

因此,原件和复制件价值差别巨大。但是,必须看到,美术作品原件作为物而言具有唯一性和高价值性,这是从物权角度来说,但是,从著作权角度来看,原件和复制件在承载作品表达方面并无本质不同,因为从表现作者的创作内容来看,复制件发挥了与作品原件同样的功能。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问题:通过获赠或者购买合法取得他人作品原件所有权后,所有人可以修改、毁损吗?笔者认为,通过获赠或者购买合法取得他人作品原件后,获赠者或者购买者从物权意义上取得了原件的所有权,所以在私人环境下,如自己家里,对相关作品原件进行修改、毁损,属于对所有物行使所有权,并不涉嫌侵权。但是,一旦将这种行为在公开环境进行,例如当众将修改、毁损的油画原件展览示众,就会在著作权层面涉嫌侵害了作者的声誉和作品的形象,作者可以援引著作权法上关于“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的规定来维权。

随着中国版权保护法律的逐渐完善,使得大家对版权保护已有所了解,同时版权作为作者的权益,大家不能做一些侵权的事情,毕竟版权时作者的心血,所以现在大家都很重视版权保护,想要了解更多版权保护的信息,那中国版权保护政策有哪些?这里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如下:

1、变化、挑战和机遇是21世纪版权产业的主要特征。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第七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21世纪文化创意版权促进国际论坛;上介绍了近年来中国版权保护的新进展。

2、版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提高。一方面,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不断完善。2014年,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自2017年以来,南京、苏州、武汉、成都、合肥、济南、青岛、深圳、天津等16个城市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

3、版权行政执法监督不断加强,各级版权行政部门不断加强版权监管力度。

4、维权和社会服务体系初步形成。要不断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进一步提高著作权登记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

5、版权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中国与国际社会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版权合作关系,积极参与版权对话与合作。特别是中国政府于2012年6月在北京承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推动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成功缔结,表明国际社会高度认可中国近年来的版权保护工作。

版权不是一个新词,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很多版权人缺乏保护版权的意识,一些组织、企业、媒体,尤其是那些从媒体上转载文章、图片的,并没有正常运作。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完善,版权意识明显增强。这一进展使许多方面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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