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摄影著作权登记包含哪些类型?
作者:佛山康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6 08:43:34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富有创意的设计、商标、文稿,只要是原创,理应拥有属于自己的著作权,一旦遭遇别人的侵权,都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然而,由于人们著作权维权意识的淡薄和过去著作权登记的收费规定,让许多著作权人放弃了这项权利。如今,著作权人迎来了利好:我省著作权登记门槛降低,一般作品登记进入免费时代。
版权局工作人员介绍,著作权亦称版权,与专利、商标同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随着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增多,不少著作权人费尽思量的精心设计往往会被其他企业、个人冒用或略作修改使用。遇到这种情形,只有申请登记了著作权的作品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然而,我国目前普遍存在重专利、商标,轻著作权的情况,我市也不止一次发生过知名企业著作权遭受侵害、音像使用单位侵犯影音作品著作权的案例。此外,按我国过去相关法规要求,著作权登记需要缴纳几百元登记费用,这也让不少著作权人不愿花代价完备自己的著作权登记手续,直接导致著作权遭受侵害后维权道路受阻。
不过,从今年起,著作权登记免费的消息,无疑给所有著作权人维护权益降低了门槛。该工作人员说,从4月份起,镇江设立了两个佛山版权登记点,改变了此前我市的版权登记都必须到南京才能完成的情况。这两个免费服务点一个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文广新局窗口,另一个则设在学府路118号京口高创中心2楼。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一旦登记,不仅享有50年的我国法律保护期限,而且在国际上也享有相关法律缔约国的同等保护,可以说是一张证书在手,保护权益无忧。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电影佛山版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电影版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1、在线真实、完整地填写《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打印申请表;
2、准备其他的相关材料,如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作品的样本和作品创作说明书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向版权局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4、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
5、登记机构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
6、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7、登记机构审查申请材料;
8、初审时材料齐备,符合登记要求的,准予登记;材料不齐,需要补正的,申请人接到《补正通知书》后2个月内补正,补正后提起复审,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
9、登记机构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软件知识产权是否侵权如何界定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
一、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3)未经合作者酌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作品。(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出租其软件的复制品。(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9)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二、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①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②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持有者丧失对该软件的合法持有权时,这些备份复制品必须销毁;.③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2)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课堂教学一般是指面对面的、教师范围内的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一般是指非商业性的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也仅指具体执行公务的行为,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复制有关当事人的软件等,并不是说国家机关在一般的办公行为中就可以随便复制他人的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侵犯_微信公众号抄袭
随着微信用户的增多,各种微信公众号如春笋般涌出,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关注一些公众号来了解更多讯息。但如今各公众号之间文章的重复率非常高,用“1人原创,99人抄袭”描述也不为过。那微信公众号之间文章的抄袭是否侵犯了原创的著作权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首先,什么是微信公众号呢?微信公众号是指商家或开发者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商家可以在微信平台上发布文章,动态来和群众进行交流互动。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抄袭和非法转载构成侵权微信公众号文章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则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1、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网络上私自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微信公众号如果采取超文本链接的方式,而且链接的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公众号,一般不认为侵权。
二、地方法院出台惩罚性赔偿标准在侵犯微信公众号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赔偿中,可依循侵犯著作权的赔偿原则,即全部赔偿和法定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为限。法定赔偿原则是指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考虑各方面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三、微信公众号抄袭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并未区分作品的载体。《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四、侵权责任的“避风港规则”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所承担的责任,我国法律采取世界上普遍采用的“避风港规则”,即当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后,若网络服务提供者被通知侵权,则负有删除义务,否则即被视为侵权,要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若侵权内容没有存储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上且又没有被通知删除,则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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