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作品著作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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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作品著作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作者:佛山康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1 08:49:35

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效是多少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文学、艺术、科学和技术作品的专有权。著作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中国法律规定了对著作权的保护,那么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起诉两年以上,起诉时侵权行为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两年计算。根据人民法院的解释,“侵权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但根据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为3年。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起诉两年以上,起诉时侵权行为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两年计算。

现在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在注册商标的同时考虑登记版权,商标和版权看似并无太大关联,实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商标权和版权保护范围区别:商标权和版权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权利,二者的区别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商标权的保护“窄而深”,版权的保护“宽而浅”。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会受到商品和服务类别的限制,一旦超过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即使别人与你的商标一样,《商标法》对此也无能为力。因此商标保护的特点是“窄而深”。

佛山版权登记保护的是图形本身(由于文字商标独创性不足,一般很难申请版权登记)。一旦完成版权登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该图形就不能被用作任何领域,不受商标特定类别的限制。

但如果别人创作了与你作品特别相似的图形,而且还完成了版权登记,那就很难发挥版权对商标的保护作用了。可见,版权保护的力度不及商标,版权保护的特点是“宽而浅”。

为什么申请商标的同时还要申请版权?

“商标版权化”是指商标纠纷中权利人在主张商标权的同时还主张商标标识构成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从而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

1、禁止他人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作品注册商标。

2、能够使版权人的权利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法律保护。

3、节约费用,不用续展,保护期限长。【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4、版权证书是证明权利归属的重要证据,是维权过程中重要依据。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具有独创性。在我国的实践中,独创性的标准并不高,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东东都有资格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不是所有的文字商标都适合申请版权,常见的2-4个字的如“长城”“娃哈哈”以及“农夫山泉”等。这些词汇太过于简短,不具有独创性,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而且申请版权的意义也不大。

图形商标,如果不是过于简单,一般都是可以申请版权的。例如奥迪的四个圈、康师傅的厨师形象、米其林的轮胎人等,都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版权和商标同时申请的好处:

好处一:版权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享有在先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

从这点可以看出,拥有著作权的在先权利,相当于“全类别”保护,无论别人在哪个类别注册,即使注册成功了,也可能被“无效”掉。

好处二:非商标性使用也可以维权

比如有人用你的LOGO或商标图形,没有用在商标上,用在别的地方了,并且用以建立该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的行为,就可以用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权。

好处三:有助于商标的驳回复审

在注册商标的同时,申请版权保护,版权下证书快,如果在商标流程中驳回了,可以用作证据材料使用,让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好处四:“商标版权化”会保护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

“撤三”规定的本意是防止原商标持有人不合理地囤积或垄断本可被其他经营者有效利用的商标资源。但是,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模式下,商标权人的商标即使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会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禁止他人继续利用。

小品演员表演小品节目,电影演员参演电影角色,这些都可以受到哪些著作权保护呢?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表演者权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表演者权?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是表演者获得作者授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属于著作权邻接权的范围。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不以表演的文学、艺术作品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为限。但是,若表演的对象并非文学、艺术作品,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对于表演者在不同场合进行的多次表演,表演者就每次表演分别享有表演者权。例如,一歌手在两个不同节目中分别演唱了同一首歌,他将针对这两次演唱分别享有表演者权,如果某一音频网站经合法许可获得了针对其中之一的播放许可,该平台并不能够播放尚未获得许可的另一表演。对于表演本身构成对作品的表演的,对表演的上述利用行为也须同时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表演者享有的权利中,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有以下六个方面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这是表演者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包括将表演者姓名或者名称印制在宣传海报或录音录像制品上、显示在电视屏幕上,或者由主持人进行播报等。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表演者享有防止表演形象受到歪曲、篡改的权利,这一权利对于维护表演者声誉具有重要意义。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一权利控制的是对现场表演的实时播放行为,强调表演行为与传播行为在时间上的同一性。适用这一条款还需注意,此处被传播的表演仅限于现场表演,即“活表演”,对于机械表演并不适用。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表演来说,录音录像是最常见的固定方式,因此这一权利也可被理解为“首次固定权”。表演一旦被固定在录音录像制品上,就突破了利用的时间限制,获得了更广泛的利用机会。因此,这一权利对表演者具有重要价值。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表演者享有的这项财产权是针对已经录制的表演。表演者对含有其表演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通常仅享有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再享有上述复制、发行等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表演者享有的这项财产权是针对已经录制的表演。表演者对含有其表演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通常仅享有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再享有上述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著作权当主体死亡时,继承人不能继承哪些权利或者政府可以成为支道著作权的主体。例如,美国政府规定,美国政府的公共文件一经公布,就将进入公共领域。

另一个例子是,二战结束后,希特勒的《我的奋斗》中有著作权为巴伐利亚政府所有。70年后,著作权失败,进入公共领域,并被重新发布。著作权的主题著作权主体是依法享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的人,也称著作权人或著作权所有者。确定著作权主体是实施著作权保护的前提。著作权科目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以下几类:根据主体的自然属性,著作权人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和法人。根据著作权享受是否完整,著作权人可以分为完整的著作权人和不完整的著作权人。完整的著作权人是指在著作权中享有全部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原著作权人;不完全著作权人是指通过继承方式从原著作权人处获得全部或部分作品产权的著作权人。

因为根据民法的原则,个人权利是与特定的个人分不开的。作品的人身权原则上只能由原2人以上享有,不得转让或继承。根据著作权人的国籍,著作权人可以分为国内著作权人或国外著作权人。随着科学、技术和文化的发展,著作权在国内外都受到重视和保护。遵守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保护外国著作权人,有利于平等保护国内著作权人在世界上的权益,也有利于对外科技文化交流。著作权主体最基本的分类是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除了作者,其他著作权的人都是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指直接创作作品的人。中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还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要正确理解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概念,有必要澄清以下几点:

作者必须是直接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保护创造性智力劳动,因此只有那些为作品创作贡献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人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者。创作是作者主要通过自己的劳动表达自己独立思想并直接创作作品的过程。因此,其他相关行为者,如:那些组织和领导作品创作、提供建议和物质条件或开展其他辅助活动的人不是作者;那些为创作提供主题或材料的人,以及那些修改和校对作品特征的人通常不具备作者资格。“著作权”意义上的作者应该与日常生活中从事特定创作的人分开。创作特定作品的人不一定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资格。例如,“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办,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办的作品,应视为作者。”将社会组织视为合法作者是基于上述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只要一个自然人具有智力创造性行为并产生了作品,并且这种创造性行为表达了他自己的意志,而不是社会组织或其他人的意志,他的合法作者身份就可以在没有任何其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自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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