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计算机软件版权代理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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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计算机软件版权代理如何选?

作者:佛山康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3 08:07:52

网络著作权的限制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让小编给大家讲一下吧。

(1)公共图书馆、档案室、史料馆、历史博物馆、展览馆等能够没经著作权人批准,根据网络信息向本馆馆舍内服务项目目标提供本馆个人收藏的合理合法出版发行的数据作品和依规为陈列设计或是储存版本号的必须以智能化方式拷贝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可立即或是间接性得到经济发展权益。被告方另有承诺的以外。上述情况为陈列设计或是储存版本号必须以智能化方式拷贝的作品,理应是早已毁损或是频危毁损、遗失或是遭窃,或是其储存文件格式早已落伍,而且在销售市场上没法选购或是只有以显著高过校准的价钱选购的作品。

(2)为根据网络信息执行九年制基础教育或是國家教育规划,能够没经著作权人批准,应用其早已发表作品的片段或是简短的文本作品、歌曲作品或是每幅的工艺美术作品、拍摄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是依规获得教学课件的现代远程教育组织根据网络信息向申请注册学员提供,但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为扶持贫苦,根据网络信息向乡村地域的公众完全免费提供中国人、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早已发表的栽种饲养、防病、防灾减灾宣传等与扶持贫苦相关的作品和融入基础文化艺术要求的作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理应在提供前公示拟提供的作品以及创作者、拟支付报酬的规范。

自公示生效日30天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可提供其作品;自公示生效日满30日,著作权人沒有质疑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其作品,并依照公示的规范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理应马上删掉著作权人的作品,并依照公示的规范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内的报酬。按照上述情况要求提供作品的,不可立即或是间接性得到经济发展权益。按照要求没经著作权人批准、根据网络信息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1)除网络作品的有效运用情况第一项至第七项、网络作品的法定批准情况第一类以外,不可提供创作者事前申明不能提供的作品;

(2)指出作品的名字和创作者的名字(名字);

(3)按照要求支付报酬;

(4)采用技术措施,防止网络作品的法定批准情况中服务项目目标之外的别人得到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网络作品的法定批准情况第一类要求的服务项目目标的拷贝个人行为对著作权人权益导致实际性危害;

(5)不可侵害著作权人依规具有的别的支配权。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禁止复制、销售软件。它可以分为计算机软件所有权纠纷和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是,软件权利人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侵权责任由侵权软件的制作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如果停止使用或销毁侵权软件,将造成重大损失。侵权人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使用费后可以继续使用,软件著作权人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人追偿。该软件具有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投资高、易于复制、复制成本低的特点。为了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理权益,鼓励软件的开发和流通,促进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持续应用,有必要对软件实施法律保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禁止复制、销售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是所有计算机软件纠纷的总称,分为计算机软件所有权纠纷和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它是计算机软件保护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同时,侵犯公共利益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复制品。软件权利人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的,侵权责任由侵权软件的制作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但是否应当停止销毁侵权复制品?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人停止使用或者销毁侵权软件的,侵权人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使用费后可以继续使用,软件著作权人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确定软件著作权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软件,谁享有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是原创的,固定在有形的对象上,而不是在开发者的头脑中。我们来看一下。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的一种形式,受国家颁布的软件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计算机的工作离不开软件的控制和指挥。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分发、租赁、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故意逃避或者破坏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颁布,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正。《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下: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该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出版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该法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然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为首次发表后50年。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12月制定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登记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该办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该《办法》,国内作者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由国家版权局负责。作品佛山版权登记证是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

申请著作权登记应提供下列文件:

(1)作品自愿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3)作品说明书;

(4)权利保证书;

(5)权利归属证明;(如封面或版权页复印件,部分手稿复印件及照片、样本或版权归属协议等)

(6)代理委托书。

根据《办法》规定,版权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及颁发证书。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

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包括以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报中心认证登记。

三、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四、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

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咨询服务;代为起草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文书,联系与登记有关的事务等。

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已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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