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作者:佛山康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3 08:21:25
其实不光是软件有著作权我们的发布的作品也是有著作权的,而且在申请著作权之后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让大家对于作品著作权的知识了解的多一些,下面小编为您具体介绍下,作品佛山版权登记办理材料及流程。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写作要求:(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2)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3)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省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省版权局、省版权保护协会联合设立的网站上予以公告。
作品著作权版权登记办理流程
1、查询作品登记条件:查询作品是否具备登记条件判定版权登记类型。
2、下单提交相关资料:提交订单及相关作品资料。
3、上报版权中心:专业顾问整理用户申请资料,填写作品登记申请表。
4、版权审查阶段:版权中心审查申请资料。
5、制证发证:版权中心将证书邮寄给客户。
在进行作品著作权版权登记办理的时候如果说我们的材料准备的齐全了,我们对于相关的流程已经有了了解,自然申请的过程也会比较轻松,希望以上小编为您介绍的,作品著作权版权登记办理材料及流程,会对您的作品著作权版权登记办理有帮助。
如何计算著作权保护期的起止时间?对于工程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法》有相关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的法律规定如下:
关于作品著作权:
1的保护期的法律规定。提交人是公民,他的保护期是在提交人死后。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的生命加上他死亡后的50年,从作者死亡时开始。
2.法人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出版后50年。未出版,创作完成了50年。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和摄影作品,在作品出版后的50年内应当受到保护。未出版,创作完成了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自出版),但一旦作者身份确定,一般规定即适用。
5.出版者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为出版后10年。
6.展示表演者所享有的身份;保护演出图像不失真,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人在演出50年后。
7.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出租和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制作完成后50年。
8.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播出后的50年里享受着广播、录制和复制的乐趣。在中国,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是分开规定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受法律永久保护。出版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产权保护期相同。公民作者死亡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然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期间,著作权的作品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到期后,著作权将丢失,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
歌曲版权有多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然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一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一个合作开发,在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软件在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出版,则不再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知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方式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的整个生命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一个合作开发,在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发布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软件在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布,则本规定不再保护。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版权保护期限,个人自其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至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自该作品发表之日起,到发表之日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作品始终没有发表的,自作品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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